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