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