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所處理民眾陳情事項,應成立「人民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 稱「疏處小組」),由副所長擔任「疏處小組」召集人,秘書為副召 集人,各科室主管為組員,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並得依實際情況臨時指 定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為組員,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