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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2
二、本所處理民眾陳情事項,應成立「人民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
    稱「疏處小組」),由副所長擔任「疏處小組」召集人,秘書為副召
    集人,各科室主管為組員,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並得依實際情況臨時指
    定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為組員,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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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臺灣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
    處小組」,名冊如附件一),由副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為副召集人
    ,各科室主管為組員,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並得依實際情況臨時指定承
    辦人員或相關人員為組員,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