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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2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一、本點原列有「疏處小組」人員名冊,惟因本所科室主管時有職務異動,爰參照「
    法務部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要點」第 3  點,律定各科室主管為「疏處小組」
    之當然成員,不另編製附件「疏處小組」人員名冊。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