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其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 發完成或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