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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2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其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
      發完成或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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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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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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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 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本部所屬機關 (不含調查局) 適用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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