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其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 發完成或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 本部資訊處委外開發及自行開發之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發完成或 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本部所屬機關 (不含調查局) 適用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