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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2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為強化由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本部使用之共通性系統變更管理及程式安全,爰修正
本點第一款適用範圍,納入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
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