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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2
二、本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派代表組
    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