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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2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修正第七十三
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規定之「法院」
文字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一、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組織調整,配合將「總務司」一語修正為「秘書處
    」。
二、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