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派代表組 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事宜 。
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指派代 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 事宜。
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指 派代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 管理事宜。
二、本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總務司會同政風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等指派代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總務司主辦科科長為召集人 ,會同辦理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