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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2
二、本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派代表組
    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事宜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2
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指派代
    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
    事宜。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2
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指
    派代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
    管理事宜。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
二、本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總務司會同政風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等指派代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總務司主辦科科長為召集人
    ,會同辦理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