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無人接濟且為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三)為支付醫療費用者。 (四)依法令繳交相關規費者。 (五)為參加升學考試、技能檢定或作業所需繳納相關費用者。 (六)為濟助家計需要者。 (七)為公益目的捐款者。 (八)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