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