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宿舍配住人應按月收取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除依中央各機關職務
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之規定外,另酌收用水設施維護費用。
以上經收款項以宿舍管理費項目悉數解繳國庫,收費標準如表列。
表列一
多房間職務宿舍:
┌─────────────┬─────────┐
│戶號 │借用面積(㎡) │
├─────────────┼─────────┤
│111號 │47.1 │
├─────────────┼─────────┤
│113弄1號 │54.63 │
├─────────────┼─────────┤
│113弄3號 │54.63 │
├─────────────┼─────────┤
│113弄5號 │91.8 │
├─────────────┼─────────┤
│131號 │88.1 │
├─────────────┼─────────┤
│133號 │46.8 │
├─────────────┴─────────┤
│用水設施維護費每戶 100 元。 │
└───────────────────────┘
單房間職務宿舍:
┌────────────┬──┬───────┐
│戶號 │房號│借用面積(㎡)│
├────────────┼──┼───────┤
│99 號 │A │20.34 │
│ ├──┼───────┤
│ │B │20.34 │
│ ├──┼───────┤
│ │C │17.82 │
├────────────┼──┼───────┤
│109 號 │A │20.34 │
│ ├──┼───────┤
│ │B │20.34 │
│ ├──┼───────┤
│ │C │17.82 │
├────────────┼──┼───────┤
│113 弄 7 號 │A │33 │
│ ├──┼───────┤
│ │B │31.97 │
│ ├──┼───────┤
│ │C │26.83 │
├────────────┼──┼───────┤
│119 號 │A │15.52 │
│ ├──┼───────┤
│ │B │13.96 │
│ ├──┼───────┤
│ │C │8.76 │
│ ├──┼───────┤
│ │D │8.92 │
│ ├──┼───────┤
│ │E │11.34 │
├────────────┼──┼───────┤
│125 號 │A │18.58 │
│ ├──┼───────┤
│ │B │18.58 │
│ ├──┼───────┤
│ │C │21.34 │
├────────────┴──┴───────┤
│用水設施維護費每間 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