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執行搜索、扣押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 先出示搜索票、扣押裁定,使受搜索人、扣押標的權利人明瞭執行 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