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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8
十八、執行搜索、扣押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
      先出示搜索票、扣押裁定,使受搜索人、扣押標的權利人明瞭執行
      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