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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執行搜索、扣押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
      先出示搜索票、扣押裁定,使受搜索人、扣押標的權利人明瞭執行
      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8
十八、執行搜索、扣押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
      先出示搜索票、扣押裁定,使受搜索人、扣押標的權利人明瞭執行
      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 執行搜索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先出示搜索票,使
      受搜索人明瞭執行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14
十四  執行搜索時,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先出示搜索票,使
      受搜索人明瞭執行搜索、扣押之案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人及範圍
      。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
      、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