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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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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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