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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強制執行法第 51、113  條等參照,已遭法院
查封建物涉及占用鄰地,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聲請調解時,倘調解
成立,其調解內容未必僅拆屋還地一途,當事人間亦得另以金錢賠償等方
式達成和解,對於查封物而言,並非當然構成「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故建物縱已遭查封,並非不得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發文日期:096.05.17
要  旨:
警察機關對肇事車輛之行車執照非屬必要檢附項目,故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車禍案件時應依其權責,責成當事人提供各該車輛行車執照,就事實
真相及兩造爭議所在實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