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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5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
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