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四)規定向申請人 收取,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申請郵寄檔案複製品者,本機關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 之匯票或現金,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再經業務承辦單位 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