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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17
十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四)規定向申請人
      收取,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申請郵寄檔案複製品者,本機關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
      之匯票或現金,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再經業務承辦單位
      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