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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7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修正第一項後段。
三、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現行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修正規定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規定第五項至第六項有關獲准應用收容人因故無法於本機關應用檔案相關處
    理流程,應以一般民眾檔案應用申請案相關處理程序辦理,不宜另訂規範,爰予
    刪除。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收費依據。
二、訂定本監郵寄檔卷複製品之作業流程。
三、訂定本監針對獲准應用且移禁至其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後續檔卷應用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