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四)規定向申請人 收取,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申請郵寄檔案複製品者,本機關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 之匯票或現金,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再經業務承辦單位 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之費用,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向申請人收取,並收取處理費新臺幣 五十元。一案件含數申請事項者,分別收取其處理費。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收費,本監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申請郵寄檔卷複製品者,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 匯票或現金,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再經業務承辦單位查 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獲准應用且完成繳納費用之本監收容人於應用前移禁至其他矯正機 關收容者,本監函請該機關轉交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獲准應用且未繳納費用之本監收容人於應用前移禁至其他矯正機關 收容者,依第五點第六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