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 (一)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 、政風、總務及文書等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成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小組」,以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 (二)檢察機關得僱用觀護佐理員,配置於觀護人室,協助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相關事務等,受觀護人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