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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17
十七、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
  (一)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
        、政風、總務及文書等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成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小組」,以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
  (二)檢察機關得僱用觀護佐理員,配置於觀護人室,協助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相關事務等,受觀護人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