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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7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款:為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明定各檢察機關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 行小組」。 二、第二款:明定觀護佐理員受觀護人之督導,協助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