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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7
十七、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
  (一)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
        、政風、總務及文書等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成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小組」,以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
  (二)檢察機關得僱用觀護佐理員,配置於觀護人室,協助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相關事務等,受觀護人督導。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7
十七、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
  (一)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
        、政風、總務及文書等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成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小組」,以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
  (二)檢察機關得僱用觀護佐理員,配置於觀護人室,協助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相關事務等,受觀護人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