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得指定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持聲 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檢察官說明時, 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請該案件之承辦 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以便 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請之理由加以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