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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6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本注意事項性質屬行政規則,為免發生規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
    疑義,爰將本點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一項,另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
    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及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三、本點前段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