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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得指定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持聲
      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檢察官說明時,
      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請該案件之承辦
      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以便
      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請之理由加以解說。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6
十六、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得指定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持聲
      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檢察官說明時,
      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請該案件之承辦
      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以便
      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請之理由加以解說。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時,應請該案件之承辦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
      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以便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
      請之理由加以解說。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時,得指定檢察事務官或書
      記官持聲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檢察官
      說明時,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12
十二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時,應請該案件之承辦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
      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以便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
      請之理由加以解說。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時,得指定檢察事務官或書
      記官持聲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檢察官
      說明時,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