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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15
十五、檢察官得視案件進行情形,依第六點規定審酌各因素,向法院聲請
      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每次延長期間為
      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