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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5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得視個案
情形,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