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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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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15
十五、大陸地區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請求臺灣地區檢察機關及司 法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時,接獲請求之機關應轉由法務部統一協 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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