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5
十五  進修人員返國後由當地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聘為特約法醫
      師協助法醫工作並依行政院有關規定酌給報酬,期間為五年。其不
      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已履行部份服務
      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