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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5
十五  進修人員返國後由當地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聘為特約法醫
      師協助法醫工作並依行政院有關規定酌給報酬,期間為五年。其不
      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已履行部份服務
      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追繳。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5
十五  進修人員返國後由當地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聘為特約法醫
      師協助法醫工作並依行政院有關規定酌給報酬,期間為五年。其不
      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已履行部份服務
      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