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3: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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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進修人員返國後由當地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聘為特約法醫
      師協助法醫工作並依行政院有關規定酌給報酬,期間為五年。其不
      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已履行部份服務
      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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