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及執行)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務部核准之監獄受刑人假釋名冊向法院聲 請裁定。於收受裁定正本後應即檢送並函請執行監獄所在地 之地方檢察署命令該假釋受刑人於出獄後之指定期日內向其 居住處所之地方檢察署報到,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假釋經 撤銷後,則無須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刑法九三、 刑訴法四八一、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