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
第 93 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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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65-1 條 |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
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
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