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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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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應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為協商判決。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或追徵者,應一併聲請法 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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