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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應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為協商判決。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或追徵者,應一併聲請法
            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應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為協商判決。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或追徵者,應一併聲請法
            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為協商
            判決。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者,
            應一併聲請法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除協商係於法院暫時休庭當
            場即時為之者,得以口頭向法院聲請為協商判決外,應以書
            面為之。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者,
            應一併聲請法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2
一百四十二   (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除協商係於法院暫時休庭當
            場即時為之者,得以口頭向法院聲請為協商判決外,應以書
            面為之。 (刑訴法四五五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