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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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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出繳 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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