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出繳 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 出繳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 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