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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出繳
      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
      出繳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
      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