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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最高檢察署」。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本署之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