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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 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
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