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 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七至九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 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並由法務部就董事另 行指定二人擔任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會務運作事項。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