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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常務董事人數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之。 三、第二項維持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