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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