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調解案件常未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車禍死亡案件未經鑑定就請 當事人至調解會調解」、「有關本部 101 年新版調解文書光碟有關調解 書記載調解委員住、居所之部分無法列印」、「為避免法院核定調解書標 準不一問題,希望有機會可以跟法院交流調解業務」等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