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