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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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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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