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會計、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對於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會計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對於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