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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3-1
十三之一、偵查保密令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
          如下:
      (一)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核發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令」。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變更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更」。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撤銷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撤」。
      (四)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變更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更」。
      (五)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撤」。
      (六)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依營業秘密法第十
            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聲
            更」。
      (七)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依營業秘密法第十
            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聲
            撤」。
      (八)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
            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營密院聲」。
      (九)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聲請法院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院聲撤」。